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算不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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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合同条款纠纷

网友提问

我与供应商签定买卖合同,现已供货完毕,根据合同条款计算违约金产生争议,合同条款:货到七天内付款30%,供方给需方垫资70%(垫资部分每3个月清帐一次)且供方给需方垫资总额不超过20万。 我于去年7月24日、8月18日、10月15日、11月2日、12月31日收货。 争议点为:我认为7月24日收的货垫资部分应在10月25日支付。 8月18日供的货垫资部分应在11月19日支付 10月15日供的货垫资部分应在今年元月16日支付 11月2日供的货垫资部分应在今年2月3日支付 12月31日供的货垫资部分应在今年4月1日支付 可对方认为7月24日及8月18日供的货应在10月1日支付,10月15日、11月2日及12月31日供的货应在今年元月1日支付。 如果按照对方所算12月31日所供这批货没有垫资时问及额度了。 盼指点迷津,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本则法条的第一款内容,实际上就是回应了当发生合同理解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也就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述,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因此,应该按照你方意思去履行。

这类合同纠纷重点看什么

  1. 付款记录、合同文本、聊天承诺和对方身份信息是否完整。
  2. 对方当前的做法属于违约、欺诈还是格式条款争议。
  3. 退款、押金、违约责任这些金额范围能不能算清楚。
  4. 是先协商投诉,还是直接起诉更合适。

给当事人的建议

合同类纠纷最有价值的,往往不是情绪,而是付款、约定、承诺和违约经过能不能一一对应起来。

如果已经明显存在虚构身份、诱导签约、临时加价或者口头承诺反悔的情况,记得把证据先固定好,再决定走哪条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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