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地区: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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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试用期被无故辞退
网友提问
我通过人博会走人才引进进了一家公立三甲医院的编制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7月3日开始试岗,这周一科室主任找我谈话,说他想招一个比较懂胃镜的,我研究生读的血液方向没接触过胃镜,所以不打算留我,让我做其他打算,说如果我想留也只能试用期,试用期过后也会喊我走人。其实科主任说的这些都是借口,主要是因为我占了他们科一个关系户的名额,我入科后了解到,我这个编制名额本来是留给本科室一个关系户的,不知道关系户啥原因没报上名,才外放的名额,关系户在微信上有跟我说这个名额是他的,还叫我不要说出去。想咨询下我这种情况,能要到赔偿吗,浪费了我一个月,现在大部分单位编制都招满了,我现在找工作几乎没啥机会进编制了,好点的合同岗也很难进去,感觉自己当了个冤大头。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后,医院不予转正,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医院应当就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类劳动争议关键看什么
- 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社保和岗位安排能不能举证清楚。
- 单位处理员工问题时,有没有合法依据和完整程序。
- 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考勤、通知材料是否留存完整。
- 当前更适合走投诉、仲裁还是其他维权路径。
给劳动者的建议
劳动纠纷里,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谁更委屈,而是工资约定、岗位安排、社保缴纳和解除经过能不能举证清楚。
如果单位已经开始拖延、模糊表述或者要求签不利协议,通常就不宜只继续口头沟通,最好尽快评估正式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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