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地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网友昵称:匿名网友
咨询主题:事业编辞职争议
网友提问
我是在外地医院上班七年了的事业编制人员,由于个人原因准备辞职回家乡。服务年限已过,也没补充协议。两个月已经递交辞职申请两次了,第一次递交的时候单位过会批复是不同意,第二次递交辞职申请领导也不过会了,直接答复不同意,沟通过几次就是不同意我辞职,说是科室人员紧张让我等。说白了这个等也是应付下我的,也不知道要什么时候才不人员紧张了。我就表明第三个月我准备走人了,领导说我只要走人不上班就按我旷工处理。如果档案里有旷工记录以后也就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招考了,对个人的职业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当地的医院主管部门我也到咨询了下,也不同意我辞职,目前我还在单位上班的。我也在网上查询过相关的内容,但感觉写的那些劳动法啥的对我的辞职没啥用,我想咨询下我能通过什么途径来合法的辞职?
律师回答
从法律规定看,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从民法理论看,解除权属形成权,形成权是不能附条件的,只需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的效力。因此,无需取得相对方的同意。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要离职,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这类劳动争议关键看什么
- 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社保和岗位安排能不能举证清楚。
- 单位处理员工问题时,有没有合法依据和完整程序。
- 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考勤、通知材料是否留存完整。
- 当前更适合走投诉、仲裁还是其他维权路径。
给劳动者的建议
劳动纠纷里,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谁更委屈,而是工资约定、岗位安排、社保缴纳和解除经过能不能举证清楚。
如果单位已经开始拖延、模糊表述或者要求签不利协议,通常就不宜只继续口头沟通,最好尽快评估正式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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