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资结清协议后公司又多打工资,还能主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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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地区: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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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劳动报酬纠纷

网友提问

9月4日入职,未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在9月28日被店长辞退,现场结清了工资并签了协议,协议内容是我本人和公司协商结束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已结清以后没有任何的劳动纠纷和经济纠纷,在 10月16日总公司财务没有和店长对接好的情况下给我多打了一笔工资,现在报警说起诉我,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N➕1的赔偿

律师回答

这笔多发的工资你需要退还,至于N加1的赔偿你则很难获得,由于你给公司之间已经签订了协议约定清楚没有任何劳动纠纷了。

N+1赔偿,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按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计算,N是指工作时间,而+1是指多赔偿一个月。

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3年,赔偿标准是3+1,即赔偿4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类劳动争议关键看什么

  1. 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社保和岗位安排能不能举证清楚。
  2. 单位处理员工问题时,有没有合法依据和完整程序。
  3. 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考勤、通知材料是否留存完整。
  4. 当前更适合走投诉、仲裁还是其他维权路径。

给劳动者的建议

劳动纠纷里,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谁更委屈,而是工资约定、岗位安排、社保缴纳和解除经过能不能举证清楚。

如果单位已经开始拖延、模糊表述或者要求签不利协议,通常就不宜只继续口头沟通,最好尽快评估正式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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