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地区: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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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要求无偿加班并安排职责外工作
网友提问
1.本人于2023年7月入职本公司,但本公司由于管理层调整以至公司无法运行,而后公司管理人员告知我于另一家公司入职,现入职的另一家公司与原公司并无任何关联,但原公司并未予以本人办理任何离职或停薪留职的相关手续,请问以上操作是否合法 2.入职现公司后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00-下午17:30午休30分钟,周末双休,在此工作时间下要求每周一到周五下午17:30-19:00轮流值班(如此时公司无其他人员或保安已到公司可提前离开),周末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5:00,如有特殊情况值班时间延长,所有值班时间均未计为加班且无相应调休或补助 3.公司在场地内开展接待活动且安排员工担任服务员,并轮流值守直至接待结束,结束后员工需打扫卫生偶尔还需清洗碗筷,请问以上操作是否合法,谢谢
律师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劳动争议关键看什么
- 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社保和岗位安排能不能举证清楚。
- 单位处理员工问题时,有没有合法依据和完整程序。
- 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考勤、通知材料是否留存完整。
- 当前更适合走投诉、仲裁还是其他维权路径。
给劳动者的建议
劳动纠纷里,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谁更委屈,而是工资约定、岗位安排、社保缴纳和解除经过能不能举证清楚。
如果单位已经开始拖延、模糊表述或者要求签不利协议,通常就不宜只继续口头沟通,最好尽快评估正式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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