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在岗的法定代表人,会因安全生产问题受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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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地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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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关于新《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进一步理解问题

网友提问

贵州某县私企A为四川某集体公司B的全资子公司,A企业法定代表人C某在B企业任职,并长期工作在四川省,为方便A企业总经理D某管理,2022年9月,C某以长期在四川工作为由,用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D某全权行使法人职责,负责A企业所有业务和工作。2023年5月,A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请问该不该追究C某的法律责任。 另问:新《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明确哪些人是主要负责人)中提到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C某以长期工作在外地为由,是否属于(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的情况。这条解读中的等,是等内等表示举例后煞尾,还是等外等表示举例未尽?

律师回答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

这类行政处罚问题重点看什么

  1. 处罚依据、现场检查经过和整改要求是否明确。
  2. 相关经营、使用、储存或者建设行为有没有合规基础。
  3. 你收到的是告知书、处罚决定还是整改通知,程序是否走完整。
  4. 是先整改、陈述申辩、申请复议,还是再评估诉讼。

给当事人的建议

行政处罚问题不能只盯着罚不罚,还要看程序、依据和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材料越完整,后续申辩越有方向。

如果已经进入听证、处罚或者整改阶段,尽快把通知文书、现场情况和经营材料整理出来,避免错过申辩或救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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