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例为什么那么少?
在实践中拿到法院宣告无罪判决的概率很低,我相信很多律师都没拿到过。因为一旦产生无罪判决,会牵扯很多问题 —— 检察院、法院包括公安局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一般不会出现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
那实践中无罪的情况会怎么处理?一般有几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挂案;
第二种,法院判缓刑,甚至判更轻的刑罚,比如独立适用附加刑;
第三种,检察院不起诉(存疑不诉);
第四种,法院免于刑事处分。
我结合自己曾经办过的案件,给大家详细展开说一说。
第一种:挂案
这是实践中很常见的情况。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公安局通常会先放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再解除取保。但我国法律对 “嫌疑人未被羁押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 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公安局可以无限期侦查下去 —— 既不撤销案件,又继续侦查。实际上,有些案件拖了很久,已经没有办法再侦查,也拿不到新证据,但案件还是一直挂着,这就是所谓的 “挂案”。
我在之前办过一个涉嫌诈骗的案件,到现在这个案子还在侦查阶段,人早就解除取保了,但公安局就是不撤案。因为撤案后会引发一系列问题,而 “案件还在侦查中” 这个说法,能规避很多麻烦。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过很多次,虽然嫌疑人没被关押,但案件一直挂着,这也算是一种变相的 “无罪”。
第二种:法院判缓刑或更轻刑罚(如独立适用附加刑)
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我曾经办过一个放火案,嫌疑人被指控放火。到了法院阶段,我找到了关键证据的漏洞。开完庭后,法官私下跟我说:“你的辩护意见,我个人完全赞同。” 我当时就知道,这个案子不可能拿到无罪判决,法院肯定会用变通的办法处理。最后拿到判决书,还是定了放火罪,但判刑是 “判三缓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要知道,放火罪的起刑点是 10 年,这个结果其实就是对 “无罪” 的变相处理 —— 如果真构成放火罪,理应判 10 年以上,所以这个案子本质上是错案,只是通过缓刑来了结。
还有一个诈骗类案件:当事人找别人借钱时,说某木材厂的木头是自己的,想靠 “买木头赚差价” 借钱。对方把钱借给他后,发现木头跟他没关系,就报案把人抓了。但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确实还过钱,也打了欠条,这明显是经济纠纷,没有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我们当时的辩护思路是:就算法院判缓刑,我们也要上诉,争取二审改判无罪。结果法院最后判了 “独立适用附加刑”—— 单处罚金 1000 元,这事就了结了,人也放了。虽然名义上是 “构成犯罪”,但单罚 1000 元,本质上就是变相认定无罪。
第三种:法院免于刑事处分
我办过一个私分国有资产案,涉案金额大概 300 多万,这个罪本来是比较重的,按规定要认定 “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当时我们三个律师都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了缓刑,我们不服上诉 —— 觉得缓刑也不合理,定罪根本站不住脚。最后二审改判为 “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 的名义是 “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不予处罚”,可私分国有资产300多万,怎么能算 “罪行轻微”?这其实就是变相认定无罪,只是用 “免于处罚” 的名义收尾。
还有一个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子:嫌疑人涉及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情是某法院在办案中没收了 6 架虎骨(整 6 只老虎的骨头),后来因为保管不善,部分虎骨丢失,还有部分被法院工作人员分了。这个案子开庭效果很好,我们的辩护点是 “虎骨没有价值”——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物品要有价值,必须具备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虎骨两者都没有:它不能使用(法院不能拿赃物泡酒,且 1990 年代后虎骨就禁止入药),也不能交换(不允许买卖)。而且后来法院合并,大部分虎骨已经依法销毁,当事人只是把 “本应销毁的东西拿回家”,没有社会危害性 —— 犯罪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所以这个案子理应无罪。虽然这是纪委督办的案件(督办只是监督是否违规操作,不影响依法办案),法院压力很大,但最后还是判了缓刑,人放了出来,本质也是对无罪的变相处理。
第四种:检察院不起诉(存疑不诉)
我曾经办过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有两个嫌疑人,案件过程特别波折 —— 抓了放、放了抓,反复好几轮,因为同案犯跑了 8 年,一直抓不到。后来两个嫌疑人都被抓获,但案发已经过去 8 年,很多证据灭失,口供也对不上。案子到了法院,开了两三次庭,我们通过不懈辩护,指出证据间的矛盾,证明案件无法定罪。最后这个案子没有宣告无罪,而是检察院撤诉,把案子撤回到检察院,做了 “存疑不诉”。
所以说,实践中所谓 “涉嫌无罪” 的案件,大概就是通过这几种方式处理的。在国内,想拿到法院直接宣告无罪的判决,几率非常非常低,大多会用 “挂案、判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存疑不诉” 这些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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