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庭。本案涉及五名当事人和五本卷宗,要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完成阅卷、撰写高质量法律文书并进行有效辩护,几乎是难以想象的。我向法官如实说明了工作难度,获得了法官的理解与支持,最终法庭决定将案件延期开庭。
经过细致阅卷和深入分析案情后,我发现该案并非毫无辩护空间,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起诉书指控陈某诈骗章某20万元一事,所依据的事实是:章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实际拿到6万元,却被要求出具20万元的借条;因章某未按期还款,陈某遂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追讨20万元。起诉书认为陈某虚构债权,通过诉讼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但这一指控逻辑难以成立。诈骗罪的核心特征是“骗”,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而本案中,根据章某本人笔录及其亲笔书写、按印确认的借条可知,他对“借款10万元打20万元借条、实得6万元”的情况完全知情。既然章某在明知实际借款条件的情况下仍主动出具借条,何来“陷入错误认识”?陈某的行为又何以构成诈骗?
起诉书还指控陈某与任某合谋,以欺骗方式借款15万元给章某(实际支付4.2万元),要求其出具30万元借条,后指使任某催债,逼迫章某将价值85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陈某,并签署85万元收条,据此认定陈某诈骗章某85万元。该节事实较为复杂,辩护难度较大,但通过仔细阅卷,我仍发现若干关键问题:首先,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房管部门备案,卷宗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或损害他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即该合同应属有效。其次,合同签订后,陈某代章某偿还了近34万元房贷,加上其他借款本金,累计支付40余万元,占房屋总价85万元的近一半。既然陈某已支付大额房款,便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成立。余款支付问题属民事争议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罪名是寻衅滋事罪,称陈某指使屠某以打耳光方式逼迫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添加车位条款,后将车位过户至自己名下,认定陈某“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量刑1至3年。本律师认为该指控同样难以成立:第一,车位是否包含在房屋买卖中存在争议,但章某在过户时已将车位购买发票交予陈某,说明车位转让有一定事实依据,并非“无事生非”,陈某要求添加条款也非出于逞强耍横或发泄情绪;第二,物业部门在办理车位过户时仅查验房产证,未审核合同条款,证明合同是否添加车位内容与过户无直接关系,“强拿硬要”逻辑不成立;第三,陈某至今未实际取得车位,连车位位置都不清楚,物业仅是在系统中变更登记人姓名,未交付停车卡,即便存在不当行为,也属未得逞;第四,动手打人的屠某仅被公安机关以“随意殴打他人”行政处罚,而同为当事人的陈某却被以“强拿硬要”追诉,面临刑期,如此区别对待显失公正,属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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