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套路贷案件中,2018年一名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以敲诈勒索案立案,并对嫌疑人制作了询问笔录(非讯问笔录),但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两个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分别制作了讯问笔录并受案(未立案)。还有一个公安机关立案后,未采取进一步侦查措施。
一、自首认定的争议问题
关于首次询问后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抓捕后是否构成自首:2018年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非讯问)时,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处于受案后立案但未进一步侦查的状态。2020年6月10日对其抓捕并于次日刑事拘留,若其在抓捕时无自动投案行为(如主动到案),仅因前期被询问而被动归案,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要件,一般不认定为自首。
关于如实供述额外犯罪事实的性质:若嫌疑人在2020年讯问中如实供述了2018年立案范围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若该事实与已立案事实属同种罪行(如均为敲诈勒索),则需结合是否属“不同笔犯罪”及司法机关掌握程度综合判断。
二、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多机关受案/立案的管辖竞合:案件中存在多个公安机关对部分事实分别受案或立案(如2018年甲公安立案、乙公安受案,2020年丙公安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同一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若涉及“套路贷”团伙犯罪,需整合全案事实后确定主要犯罪地或最初受理机关。
指定管辖的必要性:若各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或因案件重大、复杂需集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需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本案中,多地公安机关分别处理部分事实可能导致证据分散、侦查效率低下,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可避免程序冲突,确保案件统一处理。
三、立案程序的事实依据瑕疵
2020年6月15日“匿名报案”立案的合法性存疑:若案件实际源于嫌疑人供述而非匿名报案,公安机关需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中如实记载来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立案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证据。若将嫌疑人供述虚构为“匿名报案”,可能导致立案程序不规范,但该瑕疵一般不直接影响案件实体认定,可通过补正说明予以纠正。
四、对定罪量刑的综合影响
自首认定:直接关系量刑从轻/减轻情节,若错误认定可能导致刑罚失衡。
管辖问题:程序违法可能引发证据合法性争议(如管辖错误导致取证无效),但通过指定管辖可补正。
立案瑕疵:若未影响案件实体侦查,通常不影响定罪,但需确保侦查程序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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