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秉持审慎态度,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可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应拔高为刑事案件,更不应将经济往来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诈骗。此类做法不仅违背刑法谦抑精神,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易造成冤错案件,也直接违反中央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阻碍民营企业健康成长,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和经济活力,最终对地方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本律师认为,司法实务中应严格界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核心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察:
一、欺诈内容
民事欺诈通常仅涉及交易中的局部或个别事实欺诈,并非整体或全盘欺骗。若欺诈内容覆盖整个交易行为,整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应考虑涉嫌刑事诈骗。
二、欺诈程度
民事欺诈程度较轻,行为人往往在支付一定对价、承担部分成本的基础上获取额外利益,被害人仍可获得相应回报;而刑事诈骗则属于无对价或对价极低,实质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俗称“空手套白狼”。
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欺诈行为人通常仍具备履约意愿和能力,取得财物后未失联,有还款行为或部分履约,财物用途清楚、未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其目的在于经营获利而非非法占有;刑事诈骗行为人则多以极低成本或无成本取得财物后迅速逃匿、失联,无任何还款或履约行为,常将财物用于挥霍、违法活动等,不具备偿还意愿和能力。
综上,准确识别上述界限,有助于司法实践中避免将民事纠纷不当刑事化,真正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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