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十年起步,我给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一个量刑十年以上的放火案件是怎么打到缓刑的?这是我之前办过的放火罪刑事案件,那个案子我是在法院阶段介入的。

嫌疑人李某是一位女同志,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导致精神上受了刺激,还长期酗酒。有一天中午,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期间给朋友赵某打电话,让赵某也过来一起吃。赵某说:“我已经吃过了,就不去了”,说完就挂了电话。

之后李某喝多了,醉醺醺地说:“赵某凭什么我叫他吃饭他不来,不给我面子!” 接着就直接去了赵某家。到了赵某家,李某质问:“你为什么不来吃饭?” 赵某解释自己已经吃过了,又见她喝多了,就劝了她几句,但李某根本听不进去,还把赵家的桌子、东西都砸了。

因为双方是朋友,赵某和其他人想着跟醉酒的李某说不清楚,就从家里出来了,打算等她醒酒了再说。结果他们在外面等了大概十几分钟,就发现屋内起火了。众人赶紧打 119,消防部门很快赶到现场灭火,警察也随后到场,将李某抓获。当时火势烧得比较严重,李某被抓后就被羁押了,之后被认定涉嫌放火罪。

李某本人表示认罪,但她确实说不清楚案件的具体过程 —— 因为她当时喝断片了。消防队到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一份《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由人为放火引起的。

我阅卷之后,觉得案件证据存在欠缺,问题主要就出在这份《火灾原因认定书》上,它有几个明显的缺陷:

第一,从认定方法来看,这份认定书是通过 “现场走访、现场调查” 得出的结论,并不是依据专业鉴定得出的,缺乏科学依据。

第二,对于放火案件,必须明确起火点(也就是具体在什么位置点火、有哪些点火痕迹),但这份认定书里没有相关的鉴定报告,也没有起火点的描述。其实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发现了这个漏洞,于是找了消防支队的副支队长做了一份笔录,专门询问起火点相关的问题。

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在笔录里说得很清楚:之所以没有起火点的描述,是因为消防队到场救火时,用水枪灭火,再加上现场有警察、救援人员进出,导致现场被破坏,所以找不到起火点。而之所以认定是放火,是因为赵某等人从屋里出来到发现起火,前后也就十多分钟,要是失火(比如烟头引发),四十分钟之内是不可能起明火的,所以只能是人为放火。公安局后来还把这份笔录作为补充证据提交了。看完这些证据,我心里有了底,开庭时准备做无罪辩护。

我记得很清楚,这个案子是在十二月中下旬开庭的。开庭前,我听到检察官跟法官聊天,检察官问法官大概什么时候宣判,法官说:“开完庭不行就当庭宣判,年底没时间了,不能把案子压到明年。” 我当时还想,当庭宣判说明法官早就对量刑有想法了,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坚持做无罪辩护。

开庭时,我直接提出:“这份《火灾原因认定书》是不合法的。首先,它本质上应该属于鉴定意见,必须通过科学方法认定火灾是否由放火引起,但它仅仅是通过‘现场走访’得出结论 —— 我不知道走访的是谁,无非是赵某和他的邻居,可这些人都没亲眼看到放火,怎么能据此认定是放火?其次,现场没有起火点描述,虽然辩解说是救火破坏了现场,但我有合理怀疑:或许从一开始就没找到起火点,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

更重要的是,我指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消防部门有认定火灾原因的法定职权,但副支队长个人没有这个权利,这份笔录本质上是他个人对火灾原因的认定,不符合规定。如果我对《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服,还能申请上一级消防部门重新认定;可要是对个人笔录有异议,我该怎么行使救济权利?”

我还反驳了 “四十分钟内失火不能起明火” 的说法:“你说四十分钟内失火不能起明火,这是你的个人看法,还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专家认为三十分钟内不能起明火,有的认为五十分钟,凭个人主观判断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这完全不合理。而且还有一个细节:就算你说的‘四十分钟内不能起明火’是对的,赵某等人从屋里出来到起火确实只有十分钟,但李某从到赵某家闹事、交涉,到最后起火,这个总时长远远超过了四十分钟。李某本身就抽烟,不排除她刚进赵家时就把烟头扔在了床上,只是当时没人发现,四十分钟后才起了明火 —— 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而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现在证据显然达不到这个标准。”

我的这些辩护意见,让检察官和法官都很意外。在他们看来,这个案子表面上证据很 “扎实”:被告人认罪,消防队有认定书,还有证人证实过程,没什么争议,很容易判决。但我提出的这些疑问,他们根本无法解释。

后来案件宣判时,李某还是被认定构成放火罪,但最终量刑是 “判三缓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要知道,放火罪的起刑点是十年,这个结果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也算是一个成功的辩护案例。

我还要跟大家强调: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打无罪辩护,必须是案件符合无罪条件,或者证据确实不足、存在重大瑕疵,才有打无罪辩护的基础。而且一定要找到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如果律师没有经验、不负责任,看到被告人认罪,就只想着以 “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 为理由,争取从轻处理,那这个案子可能就只能按常规量刑判决了。

刑事律师的工作是神圣的,我们确实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是我们的使命所在。

我是遵义的专业刑事律师,如果您家人正涉及刑事案件,不确定如何应对或需要专业帮助,可随时联系我咨询,联系电话:1807628392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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