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十年起步,我给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一个量刑十年以上的放火案件是怎么打到缓刑的?这是我之前办过的放火罪刑事案件,那个案子我是在法院阶段介入的。

嫌疑人李某是一位女同志,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导致精神上受了刺激,还长期酗酒。有一天中午,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期间给朋友赵某打电话,让赵某也过来一起吃。赵某说:“我已经吃过了,就不去了”,说完就挂了电话。

之后李某喝多了,醉醺醺地说:“赵某凭什么我叫他吃饭他不来,不给我面子!” 接着就直接去了赵某家。到了赵某家,李某质问:“你为什么不来吃饭?” 赵某解释自己已经吃过了,又见她喝多了,就劝了她几句,但李某根本听不进去,还把赵家的桌子、东西都砸了。

因为双方是朋友,赵某和其他人想着跟醉酒的李某说不清楚,就从家里出来了,打算等她醒酒了再说。结果他们在外面等了大概十几分钟,就发现屋内起火了。众人赶紧打 119,消防部门很快赶到现场灭火,警察也随后到场,将李某抓获。当时火势烧得比较严重,李某被抓后就被羁押了,之后被认定涉嫌放火罪。

李某本人表示认罪,但她确实说不清楚案件的具体过程 —— 因为她当时喝断片了。消防队到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一份《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由人为放火引起的。

我阅卷之后,觉得案件证据存在欠缺,问题主要就出在这份《火灾原因认定书》上,它有几个明显的缺陷:

第一,从认定方法来看,这份认定书是通过 “现场走访、现场调查” 得出的结论,并不是依据专业鉴定得出的,缺乏科学依据。

第二,对于放火案件,必须明确起火点(也就是具体在什么位置点火、有哪些点火痕迹),但这份认定书里没有相关的鉴定报告,也没有起火点的描述。其实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发现了这个漏洞,于是找了消防支队的副支队长做了一份笔录,专门询问起火点相关的问题。

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在笔录里说得很清楚:之所以没有起火点的描述,是因为消防队到场救火时,用水枪灭火,再加上现场有警察、救援人员进出,导致现场被破坏,所以找不到起火点。而之所以认定是放火,是因为赵某等人从屋里出来到发现起火,前后也就十多分钟,要是失火(比如烟头引发),四十分钟之内是不可能起明火的,所以只能是人为放火。公安局后来还把这份笔录作为补充证据提交了。看完这些证据,我心里有了底,开庭时准备做无罪辩护。

我记得很清楚,这个案子是在十二月中下旬开庭的。开庭前,我听到检察官跟法官聊天,检察官问法官大概什么时候宣判,法官说:“开完庭不行就当庭宣判,年底没时间了,不能把案子压到明年。” 我当时还想,当庭宣判说明法官早就对量刑有想法了,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坚持做无罪辩护。

开庭时,我直接提出:“这份《火灾原因认定书》是不合法的。首先,它本质上应该属于鉴定意见,必须通过科学方法认定火灾是否由放火引起,但它仅仅是通过‘现场走访’得出结论 —— 我不知道走访的是谁,无非是赵某和他的邻居,可这些人都没亲眼看到放火,怎么能据此认定是放火?其次,现场没有起火点描述,虽然辩解说是救火破坏了现场,但我有合理怀疑:或许从一开始就没找到起火点,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

更重要的是,我指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消防部门有认定火灾原因的法定职权,但副支队长个人没有这个权利,这份笔录本质上是他个人对火灾原因的认定,不符合规定。如果我对《火灾原因认定书》不服,还能申请上一级消防部门重新认定;可要是对个人笔录有异议,我该怎么行使救济权利?”

我还反驳了 “四十分钟内失火不能起明火” 的说法:“你说四十分钟内失火不能起明火,这是你的个人看法,还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专家认为三十分钟内不能起明火,有的认为五十分钟,凭个人主观判断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这完全不合理。而且还有一个细节:就算你说的‘四十分钟内不能起明火’是对的,赵某等人从屋里出来到起火确实只有十分钟,但李某从到赵某家闹事、交涉,到最后起火,这个总时长远远超过了四十分钟。李某本身就抽烟,不排除她刚进赵家时就把烟头扔在了床上,只是当时没人发现,四十分钟后才起了明火 —— 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而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现在证据显然达不到这个标准。”

我的这些辩护意见,让检察官和法官都很意外。在他们看来,这个案子表面上证据很 “扎实”:被告人认罪,消防队有认定书,还有证人证实过程,没什么争议,很容易判决。但我提出的这些疑问,他们根本无法解释。

后来案件宣判时,李某还是被认定构成放火罪,但最终量刑是 “判三缓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要知道,放火罪的起刑点是十年,这个结果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也算是一个成功的辩护案例。

我还要跟大家强调: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打无罪辩护,必须是案件符合无罪条件,或者证据确实不足、存在重大瑕疵,才有打无罪辩护的基础。而且一定要找到案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如果律师没有经验、不负责任,看到被告人认罪,就只想着以 “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 为理由,争取从轻处理,那这个案子可能就只能按常规量刑判决了。

刑事律师的工作是神圣的,我们确实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是我们的使命所在。

我是遵义的专业刑事律师,如果您家人正涉及刑事案件,不确定如何应对或需要专业帮助,可随时联系我咨询,联系电话:18076283928(微信同号)。

原创文章,作者:管理员,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qs6.com/71.html

(0)
管理员管理员
上一篇 2025年8月27日 下午8:32
下一篇 2025年8月27日 下午8:48

相关推荐

  • 征战贵阳,为陈某作无罪辩护!

    摩庭。本案涉及五名当事人和五本卷宗,要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完成阅卷、撰写高质量法律文书并进行有效辩护,几乎是难以想象的。我向法官如实说明了工作难度,获得了法官的理解与支持,最终法庭决…

    2025年9月17日
  • 寻衅滋事罪案件当事人如何请对律师?

    将案件委托给“万金油”律师,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专攻寻衅滋事罪的律师,会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得比普通人更深入、更透彻,对案件的把握…

    2025年9月17日
  • 不要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混同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秉持审慎态度,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可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应拔高为刑事案件,更不应将经济往来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诈骗。此…

    2025年9月18日
  • 医保诈骗案为什么近期高发?

    最近很多地方涉嫌医保诈骗的案件又开始抓人了。最近很多网友咨询我,都是涉嫌医保诈骗被抓的,好多地方都有。我估计涉嫌医保诈骗的案件还会严查比较长一段时间。 为什么会抓这么多人?我不分析…

    2025年8月27日
  • 洪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姜舟委托,指派郑青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充分听取了委托人意见,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查明…

    2025年9月17日
  • 说服的艺术——浅谈法律文书的写作

    说服法官通常有两种方式:口头说服与书面说服。 口头说服即与法官及办案人员当面沟通,直接陈述辩护意见。这种方式互动性强,律师能即时了解法官的疑问和关注点,并通过回应进一步阐释观点,有…

    2025年9月15日
  • 某套路贷案件侦查环节的法律问题分析

    某套路贷案件中,2018年一名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以敲诈勒索案立案,并对嫌疑人制作了询问笔录(非讯问笔录),但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两个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分别制…

    2025年8月30日
  • 老板被抓,企业瞬间崩塌!

    老板被抓对公司影响还是很大的。 今天和几个朋友吃饭,他们告诉我这个消息——某某某被抓已经有半个多月了,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这个朋友生意做得也挺大,驾校、施工、旅游、绿化、酒店都做,…

    2025年8月27日
  • 饭店生意火爆,人被送进去,最终无罪,事业却毁了!

    有一天下午有人联系我,说晚上 8 点才能见我,我们就约好了时间。晚上来见我的是两个男人,他们找我就一个目的:有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已经判 5 个人有罪,现在想让我去看守所会见这 5…

    2025年8月27日
  • 为什么法院很少直接判无罪?

    无罪判例为什么那么少? 在实践中拿到法院宣告无罪判决的概率很低,我相信很多律师都没拿到过。因为一旦产生无罪判决,会牵扯很多问题 —— 检察院、法院包括公安局可能要承担国家赔偿,还要…

    2025年8月27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