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试用期工资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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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地区: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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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不承认试用期工资 拖欠工资不给

网友提问

我想咨询关于劳动方面的问题。我于2025年2月17日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在没来上班之前,领导和我电话沟通:试用期2000包住宿和水费,电费自理。后面又通电话说:如果公司不交社保被查到会很麻烦,我说:要不就从试用期这2000里面扣?是有聊天记录的,但试用期2000是在电话里通话和我说的。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结果现在马上五月份了,我一直没有得到试用期的工资,昨天我问了一下,领导和我说她没有说过2000试用期的工资这句话。还说我从2月17来的那一周她已经给我发了400块钱周一到周五的。2月17到现在也马上三个月了,我一直没有得到所谓的试用期工资。领导意思是我在这儿住员工宿舍免费给我住,不收我房租相当于和工资“抵扣”,工作也比较清闲她没有看到我就认为我没工作,门口有门禁,我们不打卡,并且我一般出去会在自己手机备忘里备注,一周不止只出去一次。现在就是不给我试用期的工资且不承认,我问如果要签劳动合同这些要怎么更改?要跟我面谈。请律师您给我建议和后续应当如何处理的注意事项,谢谢?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五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

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入职证明等申请劳动仲裁。

这类劳动争议关键看什么

  1. 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社保和岗位安排能不能举证清楚。
  2. 单位处理员工问题时,有没有合法依据和完整程序。
  3. 聊天记录、工资流水、考勤、通知材料是否留存完整。
  4. 当前更适合走投诉、仲裁还是其他维权路径。

给劳动者的建议

劳动纠纷里,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谁更委屈,而是工资约定、岗位安排、社保缴纳和解除经过能不能举证清楚。

如果单位已经开始拖延、模糊表述或者要求签不利协议,通常就不宜只继续口头沟通,最好尽快评估正式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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